茶业政策之明代茶马政策

 明代茶马政策[Tea and horse policy in Ming Dynas-ty] 明代茶政、马政和茶马互市政策 。
元代因本部蒙古产马 , 未采用以茶易马之制 。明恢复宋制 。明代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内外篇》:“洪武中 , 我太祖立茶马司于陕西、四川等处 , 听西番纳马易茶 。”明建元不久 , 即设立办理茶马互市的机构 。
《明史 食货志四 茶法》载:洪武四年(1371)户部言 , 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诸县 , 茶园四十五顷 , 茶八十六万余株 。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 , 茶二百三十八万余株 。
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 。无主茶园 , 令军士薅采 , 十取其八 , 以易番马 。于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 , 定税额 , 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 , 四川一百万斤 。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 , 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 , 行茶之地五千余里 。山后归德诸州 , 西方诸部落 , 无不以马售者 。永乐后 , 茶马政策虽有修正 , 但至明亡 , 基本未变 。
【茶业政策之明代茶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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