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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