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33条34条
【国家赔偿法第33条34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对于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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