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推荐阅读
- 营改增行业有哪些
- 注册会计师都考哪些科目
- 基本礼仪有哪些
- 适合亚洲人补钙的蔬菜水果有哪些
- 历史上拥有黄金瞳的有哪些
- 四川玩的地方有哪些地方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是什么
- 基本词汇有哪些特点
- 姓王的历史名人有哪些
- 三白草根的功效与作用 三白草根的药用价值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