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 , 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 , 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 , 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 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 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 必须经过审查 , 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 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 , 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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