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 。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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