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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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 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 , 就地办案 。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具体规定】释义:开庭审理的地点在受诉法院审判厅内进行 , 也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可能 , 到当事人所在地、案发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审理 。巡回审理可以方便群众参加诉讼 , 有利于生产和工作 , 判决生效后更容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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