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物盗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遗忘物盗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遗忘物脱离原持有者占有而处于管理者的控制之下,既可能是管理者发现之后对遗忘物的实际占有,也可能是由于遗忘场所的特殊性而推定为受到管理者的有效控制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 , 当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时,其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遗忘物,则成立盗窃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