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
2、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 , 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
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 。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 。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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