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方面】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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