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00号(关于防止朝鲜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 。迄今为止 , 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一经发明 , 一律作退归或销毁处理 。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卵岬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 , 如发明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允许 , 不得启封动用 。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五、凡违抗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 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我国尚未与朝鲜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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