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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
办理条件
户口在省外,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可申请落户 。
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2、组织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 。
3、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
(1)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的房产所在地落户,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
(2)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房屋租赁证或本人居住证 。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户政窗口按规定格式签署落户声明书,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 , 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
4、配偶随迁,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
5、父母、子女随迁[省外迁入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提交在校证明)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提交个人声明书及《残疾证》)子女],提交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户口登记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庭外调解协议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
●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标注身高和血型)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关注“椰城警民通”公众号,点击“民生”进入不见面审批大厅,点击“户政”,选择户政服务事项,点击“不见面审批”(如有提示应进入“个人中心”完成身份认证),点击同意《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申报承诺书》、填写《引进人才户口迁移审批表》、上传申办材料、选择所属区域和所属派出所、输入登录密码,点击“确定”,进入不见面审批流程 。
二、申请事项审批通过后(如被驳回在“我的事务”反馈),进入“我的事务”选择“窗口办理”或“邮寄办理” 。
(一)选择“窗口办理”:
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持申办材料原件到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然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到窗口落户;
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 , 持申办材料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到窗口办理落户 。对存疑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由办理单位送有关部门确认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 。

(二)选择“邮寄办理”:
1、申请人填写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联系电话 。
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 , 收到办理单位邮寄的《准予迁入证明》后,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将申办材料原件、《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一起邮寄到指定收件地址;
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将申办材料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邮寄到指定收件地址 。
2、办理单位核实申办材料原件(如有问题反馈到“我的事务”) , 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网上推送到“我的事务”;申请人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容,签字确认或填写修改意见;办理单位将申办材料原件(按照规定存档的除外)及办结的簿(表)邮寄给申请人 。
办理时限
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签发(寄出)准迁证5个工作日;邮寄办结落户5个工作日 。(人才资格确认、发函调查时间及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费用
免收工本费 , 邮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
填表说明
将账号密码和验证码交给他人代办的,视同本人办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
相关文档下载
《人才引进户口迁移审批表》、《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申报承诺书》.pdf
其他
海口市局公安局户政处:0898-31652340
秀英公安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服务中心:0898-68636277
龙华公安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服务中心:0898-60800366
琼山公安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服务中心:0898-65852699
美兰公安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服务中心:0898-60821098
开发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0898-65580783
市民服务(投诉)热线:089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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