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提高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标准


关于调整从呼和浩特市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征兵工作质效,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和警备区研究决定,自2024年起,为从我市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提高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标准
硕士、本科应(往)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毕业班生)及在校硕士研究生每人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毕业班生)每人由0.6万元提高至1万元 。有关学历认定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学历核验结论为准 。

二、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 于征兵次年列入财政预算 。其中,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土左旗、托县、和林县 , 市级财政承担60% , 旗县级财政承担40%;清水河县、武川县,市级财政承担80%,旗县级财政承担20% 。

三、发放方式
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由入伍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随首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 。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 , 广泛宣传发动,严格审核把关,细致做好服务,确保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
(二)批准入伍人员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教育、人社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三)奖励金只为批准入伍当年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入伍翌年、服役期间以及退役后获得相关学历的人员不予发放 。
(四)因身体、政治等条件不合格作退兵处理,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呼和浩特警备区
【呼和浩特提高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标准】2023年12月29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