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衡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衡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 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
【衡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衡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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