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病假执行什么文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病假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月4日回复:
目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执行的是1981年 ,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这部法规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 , 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 , 可以适当提高 。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甘肃病假执行什么文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病假】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 , 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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