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要赶后妈搬出先父老宅?律师说:但住不妨

再婚后丈夫先逝 , 虽有遗嘱居住权 , 但子女要将其撵走
年轻时丧偶的张伯与梁婆婆因志趣相投 , 相处甚欢 , 于2006年9月再婚 。由于各自都有子女和房财 , 张伯和梁婆婆决定签订婚前协议 , 避免自己离世之后 , 双方子女发生财产纠纷 。
【子女要赶后妈搬出先父老宅?律师说:但住不妨】协议中 , 两人明确 , 各自的婚前房屋及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 , 互不侵占 , 并由各自子女继承或赠送受遗赠人 。
此外 , 两人也定立遗嘱 , 其中 , 张伯对自己的房子做出约定:婚后如果男方先于女方辞世 , 女方可以继续在男方的房子里居住 , 并由女方负责居住期间产生的一切水电杂费直至女方百年归老;同时 , 男方的子女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梁婆婆搬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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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陈春鸣
2022年2月 , 张伯去世 。其儿子小张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 , 认为梁婆婆虽是房屋的占有人 , 但不是继承人和房屋共有权人 , 先父在遗嘱创设的居住权 , 违反了物权类的法律要求 , 应属无效 。据此 , 小张到法院提出起诉 , 希望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 要求梁婆婆尽快搬离 。
无奈之下 , 梁婆婆唯有找律师帮忙 。
律师说法
有遗嘱创设的居住权 , 梁婆婆可依法占有、使用该住宅
听取梁婆婆的陈述后 ,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 ,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 ,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陈瑞莲律师指出 , 遗嘱是公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 体现其临终遗愿 , 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得到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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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的继承问题处理妥当 , 同时又要保证老伴的居住权利 , 这个平衡点一定要抓好
根据遗嘱和婚前协议 , 明确张伯去世前已经对房屋的使用权做出决定 。故此 , 其儿子的继承为附条件继承 , 必须待梁婆婆自愿搬离或去世后 , 方享有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而梁婆婆是享有居住权的 , 即占有、使用的权利 , 是物权法的保护对象 。
最后 , 法院以“居住权为所有权的部分权利内容 , 自然是物权法所保护对象 。被继承人的遗嘱体现了对配偶的特别体恤与照顾 , 符合人伦常情 。子女继承房屋时需保证继母生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为依据 , 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
对此 , 陈瑞莲律师指出 , 我国在审议新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时 , 对比此前一审稿、二审稿明确的“居住权无偿设立”制度(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 , 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
就上述案例 , 陈瑞莲律师指出 , 市民在定立遗嘱时 , 如果想把房产留给子女 , 但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问题 , 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 , 明确房产虽由子女继承 , 但老伴同时也享有占有、使用该处住宅的居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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