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老虎 遇到了“电老虎”(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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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虎 遇到了“电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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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冀0921民初312号
原告:张淑敏,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沧州中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崔二庄镇老庄子村。
【电老虎 遇到了“电老虎”】法定代表人:刘仲卿,经理。
被告:刘仲卿,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伟,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淑敏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告沧州中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刘中兴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淑敏的诉讼代理人王淑华、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朱宏伟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淑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1420元,并承担本案法律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0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说他想移动电线,让原告看看如何做这项工作。原告回答说这几天很忙,没有时间。5月1日,被告再次打电话,坚持要求原告向他展示如何做这项工作。原告晚上到达公司院子。被告刘仲卿驾驶叉车,原告站在车内。叉车上升时,他没有看到电线。被告操作不当,原告从车上摔下,造成多人受伤。他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现原告不能正常活动,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沧县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张淑敏伤残等级为七级;失去工作188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
2.张淑敏在沧州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明细报告、医疗票据证实了张淑敏的伤情和医疗费用;
3.蓟县崔二庄镇张崔二庄村委会有证件,有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有的身份证,还有车主的驾驶证,证实了受伤后看护人的情况;
4.原告张淑敏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1月至4月的工资报表、集贤社保所2018年养老保险缴纳的一份保险基数、张淑敏的劳动合同、电工上岗证、2019年5月至12月的工资卡,确认了原告事发前的工资收入及事发后的停发工资情况;
5.原告在沧县崔二庄镇购买了小榄庄园开发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居住证明、社保卡,确认原告伤残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6.沧州市中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一份、刘忠清缴纳电费票据一份、流程图一份,确认刘忠清为沧州市中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被告财务混乱,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7.运输票据和鉴定票据,用以确认原告受伤后发生的运输费用和鉴定费用。
此外,庭审前,原告提交了证人刘、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证实于5月1日帮助刘仲卿接电,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被告在收到被告的电时承认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在咨询原告后放弃了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1 .原被告无法律意义上的帮助劳动者义务,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帮助劳动者义务的基本法律特征,法院应予以审查;2.漳州中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诉讼标的,张淑敏的行为与公司无关;3.原告在维修期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饮酒后工作,违反了电力安装的基本规则,未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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