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四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华诺康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诺康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4)惠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法定代表人:李远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硬件和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主开发的产品;技术进出口。(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审批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2楼208号
最新财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1317.34万元,净资产-546.2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80万元,净利润-1491.87万元。(未经审计)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2018年12月10日,浙江大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标人惠谷软件技术创新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中标人惠安36%的股权转让给中标人惠谷软件技术创新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本次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惠安中标,成为公司参与的公司。惠安公司董事由高级管理人员魏美忠、张伟担任,获得公司相关法人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标的惠安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中标人惠安生产经营正常,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业务交易按照一般市场运作规则进行,并与其他工商企业同等对待。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市场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关联方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本授权范围内与关联方签订合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本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有利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的发展。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没有损害,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动词 (verb的缩写)独立董事的事先批准和独立意见
1.公司提交了日常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经审阅本公司提供的方案及其他资料,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是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在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和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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