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公司新政策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始[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SASAC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资质重新核定的相关要求,简化办理手续,方便企业服务。现在,经过重组、兼并、分离的建筑工程企业等。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果下列类型的建筑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审批程序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经审计的注册资本和注册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换证。相关具体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补充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师函〔2005〕375号)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注销资质证书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
2.企业新合并,即几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重组为新企业,原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注销资质证书申请,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质;
【2014注册公司新政策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申请资质注销后,被合并企业可取得有效期为一年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的,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可按规定换发;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资质证书无效,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相关资质;
4.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重组分离,即由于业务结构调整,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转移,企业申请全部或部分转让资质,不增加资质总额;
5.国有企业改制、改制、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批准,若干国有企业转让其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企业申请资质转让而不增加资质总额;
6.企业退出外商投资,即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退出。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质;
7.企业跨省变更的,即企业申请工商登记跨省变更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发给有效期一年的证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更换相关人员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审批。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涉及企业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移交企业所在地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上述情况以外的建筑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企业申请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企业从原企业继承一定资质的,其他企业应当首次申请资质。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全资收购内资企业或收购其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建石[2007]18号)
四、经过重组、合并、分立等。一、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定继承或分立的说明材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