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公司新政策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二 )


五、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按实收资本评估。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申请资质时,应申报重组分立后的项目作为该项目的履约代表;如果被合并的新企业再次申请资质,合并前原企业承担的项目可作为代表性项目绩效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世[2007]2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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