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获缓三年!

某公司员工王因涉嫌交通事故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月29日被逮捕,拘留在看守所。2013年9月24日,王驾车前往W县Y区时,因开车疏忽,急救处理不当,在右前方人行道撞倒行人何某、胡某、梁某、。造成受害人何某、胡某当场死亡,受害人梁某、吴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称,王的违法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王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2000年11月15日),王死亡二人,负完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对被告人采取了轻罪的策略。防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及其近亲属都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对辩护人表示感谢。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辩护人出具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
1.事发后王主动报警,等待交警到场,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实,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教育改造相对容易。
2.被告人王积极赔偿和安慰遇难者家属,积极救治受伤人员。案发后,被告人王的亲属与被害人何、胡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40,824元。受害者梁、共获得赔偿6000元,受害者家属理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对王从宽处理。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获缓三年!】3.被告人王主动认罪,为初犯或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被告人王为避免再次危害社会,被判处缓刑。他要求法院本着教育救助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让其尽快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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