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典型案例( 二 )


四.华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定期检验使用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发展分局查处一起未定期检验使用特种设备案件,依法处罚15万元。
2020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发展分局依法对华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22台,在用简易压力容器1台超过推荐使用年限,涉嫌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已报废。经查,当事人的5台叉车未进行第一次检验;4台起重机械未定期检验;13 .固定压力容器未申报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已报废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七节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5.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大调味品批发部未经许可从事食盐批发
2021年1月,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查处一起食盐私自批发案。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64152元。
2020年11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辽源市龙山区东大调味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委托人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明,店内有美康达精制岩盐、美康达碎洗盐、计燕海苔盐、小包装盐,价值17万余元。经查,东大调料向吉林盐业集团辽源有限公司购买计燕海带盐销售。但在销售计燕海带盐的过程中,除了零售给个人消费者外,还多次向季春路附近的多家调料店销售计燕海带盐。涉嫌无定点食盐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6.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万佳供热有限公司收取的基本热价费高于政府定价
2021年4月,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基础热价收费高于政府价的案件。责令当事人依法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8,232.94元;罚款208,232.94元,合计416,465.88元。
2021年4月,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万佳供热有限公司供热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收取基本供热价格高于政府定价的行为。经查,2019年和2020年,当事人按照总供热量的20%比例向报停供热的用户收取基本供热价格。高于规定的基本热价的,按供热总量的15%收取。两年多来,基本热价为208,232.94元。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退款通知,责令其限期退款。直到退款通知到期,当事人未能退还款项。2021年4月29日,通榆县万佳供热有限公司被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7.吉林省延边州安图钱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一种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筋
2021年2月,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牛筋案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吉林省延边州安图钱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筋。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麻辣牛筋制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和脱氢乙酸是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添加的。生产过程中,万级电子秤出现故障。公司生产工人用划分值为5g的ACS-30-91电子计价秤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称重,误差较大,导致检验结果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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