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租房 涿州2021年首批公租房分配通知公布 涉及15个小区共计3000套( 三 )


第三章分销管理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为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屏障保护或者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轮候。
第十四条申请人已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分配住房、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调整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2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所租房屋;暂时无法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限届满承租人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的行为记录在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合同期满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仍符合要求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提供保障。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由作为保证人的用人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承租人承租。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损坏、破坏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坏、毁坏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按价赔偿。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及时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违约或拒绝付款的,按合同处理。单位申请统一的,可以通知所属单位,由用人单位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偿。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和其他费用,清退个人物品,并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保障对象通报的信息和审核结果,作出延长、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从下月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购买、接收、继承或者出租其他房屋的;
获得其他形式的城镇住房保障;
累计3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无正当理由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一个月以上的;
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者经催告后拒不退出的;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并在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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