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 实施近一年 电子商务法仍待细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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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采访人员郝若曦
《电子商务法》实施十几个月来,在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尽管电子商务法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1月9日,在第五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上,与会嘉宾就电子商务案件法律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机制等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
法律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综合网络平台不断涌现,微信业务、音视频内容平台等线上交易行为也随之出现。更多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交易实施传销。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义网络侵权和网络传销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六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洋提到一起涉及网络游戏侵权的案件:某游戏资深玩家花1万元玩了某游戏4年,其游戏账号突然被游戏运营商关闭,理由是该玩家在游戏中使用外挂,升级异常,获得了大量设备,但该玩家认为账号关闭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起诉游戏运营商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网络空中的游戏装备和道具属于虚拟财产,但其属性一直不明确。民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的一般原则没有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进行界定。因此,刘洋建议,无论是在民法典还是未来可能制定的商法典中,都可以对虚拟财产的归属和价值进行明确界定。
【电商法实施 实施近一年 电子商务法仍待细化完善】此外,他还建议建立完整的质量评价体系,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有明确的标准,以衡量一个行为是否超标,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谈到了网络传销。对于传销的认定,他认为在行政执法中不应区分线上线下。虽然线上交易和电商交易也各有特点,但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多层次销售是否构成非法传销,要根据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来判断,比如人是否发达,线下是否存在,是否提供了真实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还要区分商业模式创新和非法传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识别正常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商家的激励机制和利润分配方式,一方面要更加审慎,另一方面对执法和法律的理解要有更加宽松包容的态度。
“电子商务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需要相应的监管。比如《电子商务法》第38条对相应的平台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但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平台审核责任和后续侵权责任,需要谨慎划分。”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坚说。
他认为,电商法虽然也包括微信业务和网络直播的消费者,但平台与直播方、平台与微信业务的关系以及相关责任目前还不是特别明确。如何明确双方在调解中的责任,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在未来做更详细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互联网时代的热门话题,我国许多法律都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保护。电子商务法规定使用他人信息可能构成侵权,为个人信息保护敲响警钟。那么,随着电子商务和数据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如何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呢?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敦提到,个人信息两个方向的发展应该引起重视:一是量的横向发展,比如个人行踪信息、财务信息、消费信息和健康信息,如果整合起来就有可能构成非常精准的刻画;二是个人信息的及时积累。比如某企业曾经开发了一个APP,想记录北京所有中小学生的健康信息,但这是个人信息收集的问题。个人零星信息看似无足轻重,但当个人信息的数量和时间积累足够多时,就可能超出个人利益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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