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实施 实施近一年 电子商务法仍待细化完善( 二 )
因此,陈敦认为,仅仅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私权来保护是不够的。因为可能会超出私权范围,所以既要有私权保护,又要有监管保护,监管介入时要考虑这些问题。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侵权影响很大,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因此,我们应该做好预防准备,不要等到它发生了,我们才能给予救济。
中国互联网空互联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崔聪聪近日提到“刷脸”这个热门话题。除了面部信息,还有指纹、声纹等可以识别个体的生物特征信息,这就涉及到生物特征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在实践中,生物识别信息泄露时有发生,例如,人脸识别图像等信息从深网视界泄露。“传统个人信息或一般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有弥补的机会,但‘人脸’的生物识别信息丢失后,可能会出现不可逆的结果。”崔聪聪说。
因此,崔聪聪建议,我们有必要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对外提供建立有效的安全体系,并建立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这将涉及技术和应用的评估以及网络运营商保护能力的评估。法律原则上不评价技术,但目前互联网的技术和应用确实可能对个人造成严重影响或带来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突破技术中性原则,评估新技术和新应用带来的风险。
“网络运营商保护能力的评价,是评价其对个人信息或数据的保护体系和保障能力,评价其是否能够适应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和生物特征信息的大规模采集和处理。只有通过评估后,我们才会给他们收集的机会。评估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包括收集、使用、存储、外部供应甚至销毁的全过程。”崔聪聪进一步建议道。
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在庞大且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行为下,各种纠纷每天都在发生。与会专家就如何开展多元化、非诉讼化纠纷化解,如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建立新型监管模式等进行了探讨。
武汉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院院长穆洪春分析,数据时代的纠纷不再以纸质合同为主体,而是借助互联网技术记录履行和执行的过程。因此,与普通商业纠纷相比,电子商务纠纷具有跨区域、标的金额小、发生频繁、纠纷主体虚拟化等特点。
在她看来,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是特别适合电子商务纠纷的发展,因为很难确定诉讼主体和管辖范围,需要考虑诉讼成本。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更多地依赖于在线谈判和调解。“一般来说,网上仲裁成本低,程序更灵活高效。网上仲裁突破了时间和空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登陆网上仲裁平台完成整个仲裁过程。”
她提到了武汉仲裁委2016年建立的网上仲裁云平台,这是一个集互联网受理平台、网上庭审平台、电子证据交换平台、多维交付平台于一体的智能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其功能包括实时监控文件交付状态、人工智能文件生成和电子签名系统。
目前,电子商务纠纷大多通过平台调解、谈判和网上协商解决。穆洪春建议,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引入在线仲裁和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建立多元化的纠正和解决制度,重构在线纠纷解决程序。此外,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法律服务也不再局限于事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机构可以从交易源头进行风险管控,有效进入交易流程,帮助电商企业建立商品质量全过程责任和追溯制度,建立健全电商纠纷防范机制。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提到,近两年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微信业务、网上出行、计费、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进行了体验式调查,对网上交易各环节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了社会监督,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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