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纪公司 二手车经纪公司能否以第三人违约为由拒绝向委托人支付卖车款

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因为蔡的违约而拒绝支付高先生的汽车销售款呢?针对这一问题,本期《法治好读》邀请了辽宁冠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进行案例讲解。
【二手车经纪公司 二手车经纪公司能否以第三人违约为由拒绝向委托人支付卖车款】刘律师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司与高先生签订的《委托代销车辆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车辆托运合同”,但实际上是一份纪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执纪合同是执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交易活动,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具体到本案而言,某公司、高先生订立的《车辆寄售委托合同》已明确约定案涉奔驰轿车以某公司的名义出售,且由某公司统一收银,待车辆过户后再由某公司与高先生进行结算,上述约定内容符合经纪业务的基本特征;其次,某公司工商公示的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经纪服务、汽车租赁、代办车辆过户等,据此亦可推定某公司从事的案涉交易行为系属二手车经纪服务范畴;再者,案涉《车辆寄售委托合同》虽未明确被告收取佣金,但某公司承认其在代理销售车辆过程中实际收取成交价和委托价的价差。某公司收取的上述价差,实为其代理出售车辆过程中向高先生收取的服务对价,故案涉《车辆寄售委托合同》亦系有偿合同,属行纪合同。即高先生与某公司之间为行纪关系,此类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自己即为权利义务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者承担。关于某公司和蔡某某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仅系某公司和蔡某某签订,未披露高先生信息,高先生并非合同主体,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签订人享有和承担。某公司和蔡某某达成车辆出售交易后的违约风险,应当由某公司负担,与高先生无涉。所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高先生的诉求。
给你提个醒
在日常交易中,合同关系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出现差异,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会使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好的办法是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是规避风险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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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是:“二手车经纪公司能否以第三方违约为由拒绝支付客户卖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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