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信犯 刑罚一般预防浅议( 二 )


【确信犯 刑罚一般预防浅议】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不仅取决于人为因素和犯罪因素,还取决于时间因素、地点因素和犯罪组织因素。从人的因素来看,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因人而异。刑罚的威慑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刑罚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程度。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发展和智力不同,对惩罚含义的理解也大相径庭;智力正常的成熟人,对法律的规定很清楚,知道罪与罚的必然联系,所以能积极守法,不跟风法网;发育迟缓和智力低下的人对罪与罚的关系不清楚,不理解罪与罚的必然联系,所以经常在不知不觉中犯罪。因此,惩罚对他们的威慑效果比普通人差。也有一些罪犯可以称之为“亡命之徒”。虽然他们知道自己罪行的严重性,也确信自己犯罪后会被判重刑,但他们还是要孤注一掷去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刑罚的一般威慑显然没有任何意义。从犯罪的因素来看,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因罪而异。一些犯罪,如走私、贩毒、抢劫、贪污、贿赂等。,一旦成功就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但这些犯罪仍然频繁发生。可见,对于利益较大的犯罪,刑罚的威慑力较弱。一些犯罪,如突发性犯罪、激情犯罪等。,往往都是肇事者一时冲动而进行的,或者是为了发泄一些强烈的欲望和冲动而摆脱一些被压抑的情绪,而他们的行为往往都是不计后果的。对于这些人来说,惩罚的威慑力可以说是来不及发挥了。有些犯罪是基于犯罪人的强烈信念而实施的。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可能很清楚他们的罪行和惩罚之间不可避免的联系。但那些被犯罪学家称为“被说服的罪犯”的人,往往对刑罚抱着蔑视的态度,他们对理想信念的确信早已淹没了他们对刑罚的恐惧,愚蠢地将刑罚本身作为自己为实现犯罪目的而牺牲的代价,因此刑罚对他们的威慑作用相当弱。从时间和地点的因素来看,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因地而异。当社会秩序混乱,犯罪一时猖獗时,刑罚的威慑力相对减弱,因为犯罪的增加会给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创造适宜的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犯罪视而不见或不闻不问。这时,随着犯罪的扩大,刑罚的威慑力会相对下降。并且随着各地风俗习惯、传统道德观念和犯罪特点的不同,人们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国家认为是严重犯罪并处以重罚的行为,在某个地方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因此,在道德评价和舆论习惯中,对该行为的沉默或谴责和否定力度较小,无形中起到了宽恕和宽恕这类犯罪的作用,从而难以在这一领域发挥正常惩罚的威慑力量。比如强奸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危害很大的犯罪,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却被认为是一般的危害行为,所以这些地方的强奸发生率要比其他地方高很多。从犯罪组织因素来看,刑罚的威慑效果会因犯罪组织因素而异。在一些犯罪集团中,往往有严格的组织规则和严格的纪律来对抗惩罚的威慑力。对于组织严密的集团犯罪,惩罚的威慑力往往相形见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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