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粮食“家底”有多厚?首部综合性粮食储备规章明年1月1日施行( 二 )


谁来管丨首次在政府规章层面对运营主体的职责进行规定
明确储备粮管理主体的职责 , 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 。《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和储备粮权属 , 层层压实了县级以上政府、政府部门(机构)、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的责任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 统筹推进政府储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对政府储备进行管理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负责安排政府储备所需贷款;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其中 , 首次在政府规章层面对运营主体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通过明晰责任 , 促进各方各司其职 , 各负其责 , 共同保障储备粮安全 。
怎么管丨对储备粮进行全链条管控
为了确保储备粮安全 , 确保在关键时刻能调得出、用得上 , 《办法》在主体部分 , 新增了轮换和监督管理两个重点环节的内容 , 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 , 对政府储备涉及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环节 , 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布局、储存、轮换作了引导性规定 , 对其动用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 编织起了较为严密的制度篱笆 。
科学管丨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和市场兼容性
在对各方责任、各个环节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 , 《办法》更加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和市场兼容性 , 如规定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 , 选择承储企业要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方式进行 , 加强储备粮动用的监测预警等 , 要求政府作用更加精准和有效 , 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渡空间;规定加强对涉粮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 强化信息化和信用监管 , 对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设置过渡期等 , 为深化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 , 体现了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促共进的辩证统一 。
依法管丨赋予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
在监督管理部分 , 《办法》赋予了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的监督管理职权 。在法律责任部分 , 《办法》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 对处罚的依据、追究的行为、处罚的类型都做了明确规定 , 更加强调处罚到人 , 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要求的 , 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 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 , 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明显增强了《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专家观点:用法治解决“储粮”收购、销售、存储中的问题
发布会上 ,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 , 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之间的关系 , 厘清责任 , 解决现实难题 。为确保“储粮”安全 , 《办法》进一步明晰权责、理顺体制、强化监督 , 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储粮”收购、销售、存储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 真正让“储粮”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粮食安全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 , 解决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牢牢稳住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 。
来源:大河网 采访人员:申华
责编:赵惜辰 审核:范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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