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卫医师处方权,深度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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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医师 , 为什么需要一定的处方权?
来源 |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 特约撰稿人 | 兰大公卫梧桐雨
问题一:三级预防 , 可以不接触临床吗? 一个国家地区医学事业的发展 , 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 绝不只是取决于医疗技术水平 , 更核心的在于疾病预防 , 从根本上去减少疾病发生 。这种模式 , 既能减轻卫生服务需要 , 也能减少医疗支出 , 但应该从何种路径去实现预防为主的策略呢? 我们把疾病自然史分为三个阶段 , 每个阶段采取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或恶化 , 这就是所谓的“三级预防”策略 。
第一级预防为病因预防;
第二级预防为“三早”预防 , 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第三级预防为对症治疗、防止伤残和加强康复工作 。
而目前预防医学专业人员 , 大都停留在第一级“病因预防” , 没有处方权之后第二级、第三级预防 , 跟预防医学都毫不相干了 。预防医学没有处方权之后 , 缺乏实实在在的临床经验 , 对疾病发生发展虽有大量的理论学习 , 但丝毫没有真实世界视野下的临床经验 , 无法深入了解疾病 , 工作中接触不了现实病例 , 预防医学无法真正落地 。最终归宿只能在办公室填填报表、做做监测 。在此呐喊一声 , 预防医学急需一个深入临床 , 扎根现实的机会 。
问题二:“公共卫生类别专业”到底是什么样子?
相关文件规定 ,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但是目前没有权威文件 , 否认公共卫生医师具备临床处方权 。公共卫生医师与其他类别执业医师一样 ,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 也是依法注册执业 , 那么预防医学专业是不是理应享有相应的处方权呢? 如果公共卫生医师没有处方权 , 就接触不到疾病一线 , 对疾病(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乃至公共卫生问题的认识永远停留在理论;久而久之 , 会逐渐与现实医学脱节 。
问题三:公卫能否和临床医师一样 , 通过培训考核增加一定执业范围?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 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从法理层面来讲 , 没有明确说明公卫执业医师能否通过培训考核 , 增加一定临床类别执业范围 。既没有肯定 , 也没有否定 。而现实中各层级医疗机构为了方便 , 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 默认不赋予公卫医师相应的处方权 。最近的“三明医改方案”、广东省医改重点任务中都有提到“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 , 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其临床处方权” 。但是目前预防医学专业人员 , 如果在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科等临床科室执业 , 却没有相关处方权 , 职位得不到晋升 , 专业得不到发展 , 工作得不到认同 。学了传染病学 , 看不了传染病;学了职业医学 , 看不了职业病;学了预防医学 , 开不了处方 。甚至有种感觉 , 作为公共卫生医师 , 是不是过个医师节 , 就感觉很“理亏得很”呀 。
问题四:为什么基层公卫医师急需处方权?
4.1 日常工作需要 最新《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应该配备公共卫生医师 , 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同时基层机构还需承担14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 。这些工作的开展 , 如果没有深入对疾病的了解 , 没有在临床真刀实枪的练过 , 只是摸了一摸皮毛 , 全靠纸上谈兵 , 怎么去做好公共卫生 , 怎么去做好做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呢? 如今国家要求各地学习“三明医改” , 积极借鉴 。政策导向现在是有了 , 那么是否可以逐步开放基层公卫执业医师对诸如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在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方面的处方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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