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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谓编曲侵权,打官司有用吗?
陈贤江直言:“一般都告不下来的。因为编曲并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在现行的版权体系下,编曲只是录歌过程中存在的一项劳务工作,跟版权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受到版权法律的保护。而且就算打官司,也不会打到大张伟头上,因为Remix版的《爱如潮水》不是大张伟正式发行的作品,是节目表演的一部分,原则上应该是由节目制作方来处理相关的版权问题。”
5、那么对于国内音乐综艺节目而言,涉及使用、改编一首音乐作品,涉及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走的是怎样的一个流程?
据了解,一般节目方对歌曲的使用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给音着协缴纳相关费用,即从音着协那里获得授权;另一种方式则是直接找到版权方(唱片公司、音乐人本人),谈一个授权费用。陈贤江指出:“如果你的改编涉及到词曲,那肯定是要取得授权的,其实现在大家的版权意识已经比以前提高很多了。当然编曲的话就比较随意了,就自己处理了。像大张伟,我觉得如果他一开始就在说明里标注好我用了谁谁的歌其实是更为妥当的,不过这样一般也很难主动去做。正式授权发行的改编作品能主动标注的比较多,但是大张伟说他也是为了节目,也没想那么多。”
而音乐评论人耳帝也就此在微博发表看法:“国内的电视音乐节目对于编曲的版权一直很不重视,就拿还比较严谨的《我是歌手》来说,第四季一共唱了110首歌曲,其中在编曲中直接混入/采样另一首歌且没有在电视上注明的有20多首歌,占总量的1/5,对于一个唱歌的节目尚如此,那么对于一个存在着大量Remix形式的电音节目只会更严重。至于这种行为是‘侵权’还是‘抄袭’,尽管呈现出来的结果差别不大,但在大众心里,一个是偏向制度,一个可关乎人品,这差别就非常大了,所以还是希望电视节目先处理好版权使用的问题,若一开始全都获得了授权且清楚标注,那么会少去很多纷争,这既是保护原作者的权益,也是维护无抄袭意图的使用者的声誉,又是让本有抄袭意图者再无余地可辨驳,对各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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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编曲问题 技术比法律更靠谱
就此次《盖世英雄》节目事件而言,在梁欢看来,参赛的大张伟就是在抄袭Zedd《Candyman》的编曲,而大张伟则认为自己吸取《Candyman》结构编法之举仅是在“致敬”。这“抄袭”、“致敬”到底如何界定?一如上文反复提及的概念:用到别人的词曲就是抄袭,没有用到别人的词曲,可以说是向别人借鉴。因为法律上无法界定,只能从个人的道德上去看这个问题了。
至于大张伟“致敬”方式的合理性?陈贤江表示:“如果说更正式、正确的致敬,当然是找到对方,然后经过对方允许进行改编,就像现在各种公众号转载一样,我先得到授权然后再转载。比如联系Zedd的,取得他的授权,然后再做。但显然,这是个很繁琐的过程,需要耗费巨大‘成本’,这里的成本,我认为主要包括沟通成本、时间成本和授权费用。像Zedd,他的录音版权在环球,但词曲版权在BMI,查找版权归属就不容易,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无法估计,短则几日,多则以‘年’为单位计算,而且欲获得授权必须提前数月就开始着手沟通,对于录制档期紧密的节目来说,不太现实。 ”
那么,能否尽可能降低种种“成本”,让创作者更合情合理地使用原作,正确完成一次“致敬”?在陈贤江看来,技术比道德和法律更靠谱。“我相信很多技术平台,如果提供尽量简单的方式获得授权还是比较好的。毕竟‘非法’使用版权内容是要承担风险的,像大张伟这次所面对的负面讨论对他来说也是一种舆论风险。如果有一个平台,我想用哪首歌,搜一下,就找到版权人,然后我直接就像淘宝买东西一样,下单、支付,就可以使用这个东西……我是觉得如果技术能够提供这种简单有效的解决方案,相信大多数人还是会愿意“合法”Remi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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