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5月1日起 这些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七 )


最后一步是关注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不要轻易更改。
第四,使用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的软硬件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时。
最好能在拍摄后同步将拍照人员、相关在场人员、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后第一时间保全固化,进行云存。
4.电子证据材料的数码照片也要与其他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强化数码照片的证明力。

▌附件: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指南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通信功能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本、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和网络链接;
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生成的支付转账信息;
其他电子数据等。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应当采用截图、照片或者音频、视频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印刷品、音视频存储载体编号提交法院,内容包括:
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证据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
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证据中含有图片、文字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字文件的打印件;
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3.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应当完整反映对话过程,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法院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整的对话记录;如果你故意选择性地提供对话记录的内容,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5.电子证据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或者法院经公证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并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按以下步骤出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的图片、录音、录像进行一致性检查,由书记员记录检查结果:
出示微信、QQ:
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显示用于登录的账户名称;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沟通对话框,将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逐一显示。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传输或红包内容,单击打开显示。
出示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帐户持有人登录输入电子邮件并显示电子邮件地址;点击要显示的电子邮件,并显示对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子邮件内容。
出示短信:
手机持有者登录短信界面,点击对应的短信,显示对方手机号码和短信内容,同时要指定自己一方的手机号码。
出示支付宝:
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显示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
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沟通对话框,将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一一显示。对于图片、音频、视频、传输或红包内容,单击打开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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