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净身出户”?合理吗?

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净身出户”?合理吗?案件事实:
律所在七月份承办了一起离婚案件,客户杨先生由于与妻子的生活理念不同、感情不和、决定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最终杨先生以“净身出户”的形式同妻子达成了协议离婚,只用了一个月就对离婚登记进行了办理 。
杨先生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和妻子离婚了,为什么还会来找律师呢?杨先生表示他和妻子感情不和是真,想和妻子离婚也是真的 。但是净身出户并不是杨先生想要的结果 。当时自己之所以会提出这个条件,主要是想让这段婚姻尽快结束 。在妻子表明“离婚可以,但是你得净身出户”的态度之后,杨先生一时冲动就给答应了 。现如今,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 。杨先生想要咨询律师,看看自己能不能再要回一些财产 。
律师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请求把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受理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况的话,应该依照法律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驳回 。
通常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后只有一种情况能够把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推翻,那就是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形 。但杨先生回忆说,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是他主动签订的 。在律师翻看了杨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之后,发现协议书中主要的焦点在于对房产的约定,协议书上约定杨先生与前妻名下的两处房产都归女方所有,在离婚后两个月内对房产过户手续进行办理 。
离婚协议书发挥法律效力之后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约定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没有约定的,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杨先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时候,律师团队又对杨先生携带的材料进行了翻阅,发现两处房产证上的姓名不同,A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B处是杨父和杨先生夫妻三方的名字 。而且B房屋的产权人为杨父,杨先生和妻子为共有人 。转机出现了!杨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并不知道他和妻子离婚的事实 。所以,其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其房屋产权表明房子为三方共同共有,需要在经过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认可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处分 。杨先生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B房屋归女方所有”的条款使杨父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 。因此,能够借杨父之名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对B房产的处分使杨父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
律师出击,旗开得胜
在对杨先生的具体诉求进行了解之后,律师借杨父之名向法院提起了共有物分割诉讼 。
【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净身出户”?合理吗?】由于律师的精心准备,以及在法庭上做出的不懈努力 。被告杨先生的前妻接受了法院调解,B处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需要向原告杨父支付22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 。
律师建议:
1.净身出户一定要谨慎 。对于“净身出户”,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其净身出户多为离婚中一方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放弃 。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吸毒、家暴、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过错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能够主张精神赔偿 。此外,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
3.离婚协议约定处分内容只限于夫妻一方各自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当中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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