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三思,无效婚姻的许多法令结果都了解吗?
请三思,无效婚姻的诸多法律后果都了解吗?一男一女结婚后,却有可能成不了夫妻,为什么呢?因为婚姻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这段婚姻有可能是无效的 。那么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上怎么定义呢?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一对夫妻结婚后发现他们竟然是同父异母的兄妹,这么狗血的剧情,确定不是在演电影?不管有多难以相信,这种事确确实实存在着,有句话说,存在即合理,但是此存在却是不合法的,需要把它纠正过来 。怎么纠正,宣判婚姻无效,就没有违反“近亲不能结婚”的法定条件了 。
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的黄亚军律师做出了解答:
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原来的婚姻没有效力 。一男一女结婚后,由于缺乏结婚的法定条件,致使婚姻没有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请三思,无效婚姻的许多法令结果都了解吗?】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一经宣告无效,就至始至终无效 。但婚姻法是人性化的法,针对过去的事不会惩罚,只是妥善安置 。无效婚姻期间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规定,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强调的是,婚姻法为了保护无辜者不受侵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分割不能损害其前段合法婚姻的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如A和B存在合法婚姻,B和C重婚婚姻无效,B和C的财产分割不能损害A的财产权益 。法律参考如下: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
1、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 。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
2、亲属关系如何处理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运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作出以上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指导,特别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方面 。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因婚姻无效而解除 。因此,无效婚中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3、对无效婚姻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致其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是否给予支持,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它的前提条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而对这种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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