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离婚时,家庭主妇能够要求补偿
《民法典》新规!离婚时,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补偿前言新旧法律条文对比修改的原因补偿方式、数额最后前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婚姻法》将被废止 。
离婚有三大救济制度,即经济补偿制度、困难帮助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注意!今天说的是经济补偿,不是婚外情那个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我之前也发过,以后再“出轨”,可以要求赔偿,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 。
现实生活中,基本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结婚后,尤其生儿育女后,很多女方放弃了工作,做起了家庭主妇,把全身心的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顾父母、抚养孩子、料理家务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够安安稳稳的工作,也要归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对家庭的付出 。现在离婚率这么高,若双方离婚,这类人再就业也是个问题,所以,不对这类人补偿,有失公平 。
【《民法典》新规!离婚时,家庭主妇能够要求补偿】新旧法律条文对比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修改的原因
“经济补偿制度”法律依据是现行《婚姻法》第40条,但是,该制度在实务中基本上没什么卵用,因为适用该制度有一个很奇葩的前提,即夫妻双方必须是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说白了就是婚后实行“AA制” 。结婚的时候感情都不错,真要签订了这种协议,再好的感情,也会互相猜疑,这不是明显破坏双方的感情嘛!虽然现实中有AA制,但毕竟在少数 。之前我也给当事人也起草过这类协议像《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但基本上都是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再者就是再婚人士起草的比较多 。
这次《民法典》对《婚姻法》第四十条做了修改,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将离婚经济补偿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都可以适用,不再仅局限于“约定财产制” 。所以呢,明年1月1日后,对于那些居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付出较多辅助性工作等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
补偿方式、数额
具体补偿的方式、数额多少,先由双方协议确定 。
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由审判人员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维系家庭关系、为另一方从事辅助性等工作付出的时间、精力和效益、感情等因素,这种这种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没办法通过价格衡量,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只能由审判人员根据上面因素酌情确定一个补偿数额 。
最后
标题用的是家庭主妇肯定不严谨,只是我感觉具有代表性,若有“女主外、男主内”情况,男方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经常有咨询的向我抱怨,婚姻法对女方不公平,婚姻这种事,难以评价公不公平 。但总的来说,立法的倾向还是倾向于女方的,之前我在《民法典》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 这篇中也说过 。
我是陈律师,一名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感谢关注支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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