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未经同意不得发商业性短信 垃圾短信有望得到管制( 二 )


上述信息除信令数据外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 信令数据至少保存1个月 。 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
(三)语音呼叫服务, 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用户提供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 以及以语音方式开展的国内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电信业务 。
(四)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 是指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语音呼叫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呼叫中心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五)端口类短信息, 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
(六)平台类电话, 是指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承载平台呼出的电话 。
(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 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 。
(八)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 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
(九)平台类商业性电话, 是指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承载平台呼出的商业性电话 。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电信网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不得擅自改变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 不得擅自变更、隐藏、冒用电信网码号, 不得发送缺少或者含有虚假、冒用发送端电信网码号的短信息或语音呼叫, 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电信网码号 。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服务规则, 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 重要内容应在显著位置予以标示,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 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向社会公开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方式 。
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或语音呼叫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 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
第四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而不制止或继续提供通信资源的,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向社会公告 。
第四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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