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写


借条这么写: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 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 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借条应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 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的期限, 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借款的利息;以及借款本人的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 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 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 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 而不宜写“欠条”, 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 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 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 事实上, 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 。 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 出借人一起诉, 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 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 。 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 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 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
因此, 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 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 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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