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推翻手机录音 1、审查录音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 。
在拿到一份录音证据后 , 首先应对该录音证据当中关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仔细核查 , 在庭审时还需要对录音人进行询问 , 对方的回答是否和录音证据中所固定的时间、地点一致 , 如果不一致 , 那么可以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
2、审查录音证据被录音人到底是谁 。
一般来说 , 如果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录音 , 在录音中 , 必须有被录音人的身份的固定 , 就是证明被录音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 。 假如说录音中有多个人的 , 那么除了本案的当事人的录音可以认可外 , 对其他案外人的录音可以不予质证(除非该录音对己方是有利的)
3、审查所录音的内容是否和本案具有关联性 。
录音证据往往比较冗长 , 很可能在一大堆的谈话中 , 只有寥寥几句可能会涉及到本案件的事实 , 这时候 , 就得仔细从该录音中分析、判断 , 并且对有关联性的词句进行整理 , 要放在整个语境当中去分析 , 理解 。
扩展资料
具有效力
电话录音的公证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有多大的证明效力 , 这个问题更加不必过于纠结 。 因为该电话录音的作用与传统意义上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样 , 其证明力的大小 , 都取决于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必须查明案件事实 , 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 只要录音具有证据三性 , 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至于该公证电话录音处于证据链条哪个环节 , 作用如何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手机知识|怎样推翻手机录音证据,怎么算是被诱导的录音】
免证效力
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 无须当事人举证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
优势证据效力
公证书的效力大于其他证据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 , 经过公证的书证 , 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参考资料来源:
一审手机录音能推翻吗 手机录音属于证据的一种 , 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
扩展资料:
1、具有效力:
电话录音的公证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有多大的证明效力 , 这个问题更加不必过于纠结 。 因为该电话录音的作用与传统意义上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样 , 其证明力的大小 , 都取决于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 必须查明案件事实 , 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 只要录音具有证据三性 , 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至于该公证电话录音处于证据链条哪个环节 , 作用如何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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