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有什么好处

挂职简介挂职干部是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 。
挂职的公务员还属于选派单位的人,占用原单位的编制,锻炼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或者留用、提拔 。

挂职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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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的好处部挂职是指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进行锻炼的交流方式 。
大力推进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就是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选拔优秀年轻专业型干部人才到市州挂职锻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是有利于提高专业型干部的综合素质 。
【挂职有什么好处】专业性干部大多长期工作于专业性较强的单位部门,在专业知识上具有独特优势 。
然而在人际关系处理,综合协调、直接解决复杂问题等方面能力存在很大不足,特别是对基层状况和基层群众缺少了解 。
基层工作量大面广,复杂多变,“越是艰苦的地方越能锻炼人”,基层就好比“大熔炉”,机关干部在基层才能更好地百炼其身,提升自己的能力素质 。
到基层挂职锻炼是年轻干部了解基层情况、丰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丰富群众感情、走向成长成熟的重要途径 。
二是有利于促进所挂地区和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 。
“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当前制约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阻力就是专业性人才不足,在行业领域内没有形成独特优势 。
挂职锻炼干部工作也是培养教育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丰富干部人才培养渠道,大力推进人才强省、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 。
挂职干部留在挂职单位的机会大不大?体制内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交流锻炼,分为“上挂”和“下派” 。机构改革前,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均有专门的“上挂下派”工作办公室 。一般而言,上挂,是下级部门、低职务干部选派到上级部门或平级部门挂职“深造”;下派,是上级部门或高职务干部选派到下级部门或基层急难险重工作一线挂职“练兵” 。
上挂干部留在挂职单位的机会微乎其微,比较罕见 。这是因为,一是干部管理权限不同 。如某个县的发改局副局长到省发改委挂职 。该副局长为县管干部,人事关系由县委组织部管理;而省发改委中县级和科级干部人事关系由单位人事处管理 。县委组织部和省发改委人事处不相隶属 。二是挂职大都流于形式,虚大于实 。三是跨区域调动干部难度非常大,除非上挂干部有相当深厚的政治资源或超级卓越的业绩让上挂单位领导青睐 。
下派干部留在挂职单位的可能性较小,不多见 。这是因为,一是下派干部基本都是母单位的中层干部或核心骨干,是单位重用或提拔对象 。他们下基层大多是为了镀金,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 。二是下派干部的政治资源大都在原单位,如没有肯定的发展前景,他们不会舍弃在母单位当前的有利局面 。三是干部管理权限不同 。如,市直单位科级干部到市辖县县直部门挂职,他们的人事由单位管理,而县直部门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 。
因此,当上挂下派干部所在单位和挂职单位处于同一行政区域时,如某个县行政区域内,县委办某个科员到群团部门挂职,县直部门股级干部到县辖乡镇党委、政府挂职,留在挂职单位的可能性较大,而留下的形式有提拔、调动,偶有借调 。
挂职与任职的区别是什么?我曾经在区县组织部门做过多年干部工作,我相信我的回答是比较靠谱的 。
第一,我先用比较容易理解的语言来解释一下两者的概念 。关于挂职,是指通过组织程序,有计划的选派在职干部,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培养锻炼一段时间的临时性任职 。挂职可以是上挂,到上级机关挂职;也可以是下派,到下级机关挂职;也可以是平挂,即到其他地区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 。挂职是培养锻炼干部的一种有效形式,能增加干部的阅历、资历 。关于任职,是指通过上级任命、选举等形式担任一定的职务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任职通常有几种形式:一是委任制,通常是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党内职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二是选任制,通常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法院、监察委员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等 。
第二,我着重解释一下两者的区别 。一是任职时间的不同 。概括地说就是,挂职具有临时性,而任职具有长期性 。挂职通常是有时间限制的,我们在具体从事干部工作时,都会在挂职干部的任命文件后附加一句:“挂职时间半年”“挂职时间一年”或者“挂职时间二年”,半年、一年、二年就已经说明了挂职的时间限制;而任职具有长期性,这个长期性也不是说无限期的,而是相对挂职来说时间可能更长一些,而且在任命文件上不会作出相应的时间长短 。挂职干部迟早是要回原单位的,而正式任职的干部就不同了 。二是承担责任有所不同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因为挂职干部对所挂职地方的情况不太了解,单位在分工时不会让挂职干部承担过于重要的工作;而正式任职的干部就大不相同了,你必须得认真履行职责 。在体制内,这基本上是一个“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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