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元复合肽多少钱一盒,初元复合肽营养液标签违法被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姜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姜钟医药”)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北京吴梅流通科技有限公司青雪路超市被原北京海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4084元,生产厂家姜钟医药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上诉,一、二审均败诉 。
初元复合肽营养液被举报涉嫌违法
【初元复合肽多少钱一盒,初元复合肽营养液标签违法被罚】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30日,原北京市海淀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机构改革撤销,新成立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管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接到举报人投诉,称北京吴梅流通科技有限公司青雪路超市(以下简称“吴梅流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复方肽营养液(以下简称“举报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据北京市海淀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被举报产品标签上标注“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的高营养饮料”和“本产品不含蔗糖”,外包装上标注“大豆寡肽、海洋鱼皮胶原寡肽” 。同时标签上还写着,“肽是集体蛋白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机体吸收蛋白质的主要形式之一;肽具有很高的生物活性,在生命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包装标签未注明大豆寡肽、海洋鱼皮胶原寡肽、枸杞子、蔗糖的添加量或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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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国裁判文书网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被罚
2018年9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吴梅鲁青超市销售的两种商品,即经营后(含量:100ml*8/盒)和不足(含量:100ml*10/盒)的标签,声称是“一种由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的高营养饮料” 。术后(含量:100m1*8/盒)、缺乏营养液(含量:100ml*10/盒)、缺乏平衡蛋白营养粉(含量:450g/盒)等 。产品标签声称“本产品不含蔗糖”,但未标明蔗糖的添加量,这违反了4.1.4.2的一般规定 。“大豆寡肽”和“海洋鱼皮胶原寡肽”字样标注在两种产品上,即初级复合肽营养液(含量:100m1*5/盒)和手术后初级复合肽营养液(含量:100m1*8/盒),但产品包装标签上没有上述成分的含量或添加量,这也违反了4.1.4.1的一般规定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09年6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存档两年 。由于举报产品是2014年吴梅鲁青超市购买的,举报人投诉时,超出了吴梅鲁青超市要求的进货台账留存期限,且在吴梅鲁青超市期间系统发生了变化,无法提供上述三种商品的进货记录 。查询鲁青物美超市的系统,找不到2014年购买商品的销售记录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手术后(内容物:100m1*8/盒)购买楚原复合肽营养液4盒,价值836元,购买楚原复合肽营养液4盒(内容物:100m1*10/盒),价值1248元,吴梅鲁青超市违法所得共计208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吴路超市被没收违法所得2084元,罚款22000元 。
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显示,被举报产品的生产厂家姜钟医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原北京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机构改革撤销,其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由新成立的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承继) 。2019年1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处罚决定 。姜钟医药公司仍不服,向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复议决定和处罚决定 。
姜钟医药公司认为,原北京海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错误适用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违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院认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原北京海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接到举报后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9月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2015年《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早于2015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 。同时,鉴于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2015年《食品安全法》对涉案违法行为具有相同的定性特征,且前者的处罚较后者轻,故原北京海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2009年《食品安全法》按照由旧及轻的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处罚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法院不支持姜钟制药公司的上述主张 。
此外,姜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应当适用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从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规定 。法院认为,被举报产品标签不清晰,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符合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受影响”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不支持姜钟医药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中药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通则中4.1.4.1以及4.2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被举报产品标签上标识“均衡搭配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子、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的高营养饮品”以及“本品不含蔗糖”的内容,并在外包装上标识了“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 。被举报产品标签中的上述文字,明显特别强调了枸杞子、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的价值和特性以及不含蔗糖 。但被举报产品未对上述枸杞子、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进行标示,亦未标示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 。原北京市海淀区食药监局认定被举报产品标签违反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正确 。江中药业公司关于被举报产品没有特别强调枸杞子、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的价值和特性以及不含蔗糖等上诉意见,依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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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早于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且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2015年食品安全法对涉案违法行为的定性相同,前者罚则轻于后者,原北京市海淀区食药监局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2009年食品安全法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
2020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江中药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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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八雨
美术编辑/水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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