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以公布 ,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文章插图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适用本规定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 ,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 ,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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