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拒绝配合核检并袭警被刑拘

据了解到,关于广州男子拒绝配合核检并袭警被刑拘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抗击新冠疫情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应该感谢执勤的民警,奋战在以前的医务工作者们,并且应当遵守疫情管控措施 。有消息称广州一男子拒绝核酸检测并袭警被刑拘,我们来看看相关情况 。

广州男子拒绝配合核检并袭警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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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拒绝配合核检并袭警被刑拘6月7日0-24时,广东省新增10例本土确诊病例,均在广州,另有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9例 。
6月8日上午,广州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2021年总第75场) 。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炳升在会上通报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 。
第一类,是依法查处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 。
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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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的2个案例案例1
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 。
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案例2
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 。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 。
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 。
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
第三类,是依法查处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的案例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 。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
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第四类,是依法查处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的2个案例案例1
按照5月29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要求,荔湾区海龙街属疫情防控区范围,区内所有人员以居家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须的一切活动,不得外出 。
5月31日,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 。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按照13号通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请其回到住处,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 。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 。
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案例2
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3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
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 。
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配合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 。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广州男子拒绝配合核检并袭警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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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律知识一、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二、利用疫情进行造谣、传谣(一)行为人利用疫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没有主观恶意或者恶意不大,因恐惧而轻信虚假信息传播、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予以批评教育 。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二)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三、不配合疫情检测(一)采取吵闹、谩骂、推搡、强行冲卡等行为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场以后仍拒不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落实防控措施要求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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