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针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及影响浅思


针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及影响浅思中图分类号:C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62****-01
一、引言
根据TRIPS协议,各国可以将植物和动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学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 。 但成员国需要采取某种形式,如专利或专门制度,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
TRIPS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植物品种”、“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准确含义在法律上是很复杂的 。 但重要的是应当指出,TRIPS并未提到来源于植物、人类或动物的基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 。 由TRIPS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内容构成了有关遗传物质的发明 。 例如,对于从自然界中识别出来的遗传物质,是否可以因为将其分离和纯化与不能获得专利的发现有所区别而给予其专利?这是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情形 。 TRIPS协议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对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种应当给予保护 。
除了采用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形式,还可采用技术手段保护植物的知识产权 。 诸如市售杂种玉米一类的作物,如果要保持杂种产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复使用其种子 。 某些杂种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护,这样种子公司就能通过重复销售种子更迅速地获取其投资的回报 。 相反,其他类型的种子品种可以每年重复播种而产量不会降低,因此农民可以重复播种他们自己的种子而无需重复购买 。 绿色革命品种就是这种性质的,这是它们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 。 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杂种稻以及小麦 。 基因使用限制技术(简称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个术语 。 所谓的“终止基因”技术是众所周知的 。 该技术使种子不育,从而使其从生理上说不能生长第二代作物,但出于农业或商业上的原因,还可以控制其他特性 。 技术保护的效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从自我执法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更有效 。
二、研究和开发
与医学研究相比,农业研发活动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或者与之有关 。 例如据估计,尽管分布不均匀,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在农业研究上的总支出达到115亿美元,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支出为102亿美元 。 大多数研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 。 此外,这些国家的研究支出在每年增长5-7%,而在非洲则毫无增长 。 相反,世界范围的私人研究支出总计115亿美元,其中仅有7亿美元来自于发展中国家 。
这意味着全球农业研发投资的约三分之一花费在发展中国家,与估计最多5%的费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健康研究形成显著对比 。 这里应指出三点 。 第一,全球的农业研发费用仅比健康研发估计费用的一半略多 。 第二,公共机构的农业研发投资几乎是私营机构的两倍 。 而在医药领域,正如我们所知,私营机构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 。 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服务,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
无论如何,目前的趋势仍值得关注 。 尽管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每年仅花费约3400万美元,但这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 例如,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中心在绿色革命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现在充当世界最大的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基因资源收藏的管理者,该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来源 。 但由捐赠团体提供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体系的资金按实数计算已下降,这威胁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库的维持,或帮助发展中国家维持其本国收藏的能力 。 实际上国际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已经建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于确保全世界的这些遗传物质能得到适当的保存 。 尽管来自援助捐赠团体的资金没有增长,但私营机构是农业研究与开发中的动态因素,不过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直接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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