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普通发票丢失需要怎么处理
发票丢失后财务人员应当怎样处理 咨询下当地税务机关相关处理办法 , 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法不一定一样的 。
比如: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 , 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 , 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 , 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 ,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 , 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
以及根据《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的规定: 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 , 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 , 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 , 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 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
第十七条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 , 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 , 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 , 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 , 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 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 , 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
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 答:1、纳税人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 即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并登报声明作废 。 因此 ,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 , 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 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 , 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 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 , 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 , 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 , 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 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
为方便纳税人 , 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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