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如何惩罚丫鬟
怎么惩罚丫鬟 刑法二刑制中晋东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隋晋武帝泰始三年, 贾充等修律令成, 帝亲自临讲, 使裴楷执读 。 四年正月, 大赦天下, 乃颁新律 。 其后, 明法掾张斐又注律, 表上之, 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 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 所以毕其政也 。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 正加减之等差, 明发众篇之多义, 补其章条之不足, 较举上下纲领 。 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 则求罪于此, 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 皆求之作本名 。 告讯为之心舌, 捕系为之手足, 断狱为之定罪, 名例齐其法制 。 自始及终, 往而不穷, 变动无常, 周流四极, 上下无方, 不离于法律之中 。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 意不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 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 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 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 将害未发谓之「戕」, 倡首先言谓之「造意」, 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 不和谓之「强」, 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 取非其物谓之「盗」, 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 律义之较名也 。
夫律者, 当慎其变, 审其理 。 若不承用诏书, 无故失之刑, 当从赎 。 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 当从刑 。 此故失之变也 。 卑与尊斗, 皆为贼, 斗之加兵刃水火中, 不得为戏, 戏之重也 。 向人室庐道迳射, 不得为过, 失之禁也 。 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 当为贼, 贼之似也 。 过失似贼, 戏似斗, 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 盗伤缚守似强盗, 呵人取财似受赇, 囚辞所连似告劾, 诸勿听治似故纵, 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 为无常之格也 。
古代的奴婢做错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丫环长大以后, 大抵有三种出路:一是被男主人收为小妾;二是直接配与同样身份的小厮;三是转卖嫁人, 同沦为男主人的小妾 。 第一种情况对于丫环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因为买得起丫环的人家, 毕竟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大户人家, 作为男主人的小妾, 以后会衣食无忧的, 这对于古代的上无片瓦、下无寸土的丫环来说是解决了一生的问题 。 但是, 作为小妾, 同样是主人家的丫环, 不仅要受到男主人为所欲为的驱使打骂, 还要受到女主人无端的嫉妒和责难 。
当然, 即便当丫环长到二十岁要放出去时, 已经在主人家呆好多年了, 被男主人性骚扰和性侵害在当时是很正常的事 。 当时男主人占丫环的便宜是很正常的、被当事人和社会都认可的事情 。
古代人用发簪如何成惩治丫鬟 一般都是拿鞭子抽, 或者拿棒子打
严重的用竹架子架手和脚(非常疼)
古代小姐可以打丫鬟吗?都是怎么打的? 用簪子戳
簪子是古代中国妇女用于绾发的装饰品, 而在《红楼梦》一书中我们却看到了它的另一个作用——惩戒 。
在书中第四十四回 变生不测凤姐泼醋 喜出望外平儿理妆:
“……凤姐儿见话中有文章, ‘叫你瞧着我作什么?难道怕我家去不成?必有别的原故, 快告诉我, 我从此以后疼你 。 你若不细说, 立刻拿刀子来割你的肉 。 ’说着, 回头向头
上拔下一根簪子来, 向那丫头嘴上乱戳, 唬的那丫头一行躲, 一行哭求道:‘我告诉奶奶, 可别说我说的 。 ’
典型的逼供信, 小丫头处在偷情的男主子和泼醋的女主子之间, 两难之地让人心颤 。 面对凤姐暴雨般的狂怒和戳打, 可以想像那小丫头是如何无奈和痛苦 。 在这个场景中, 实际小丫头无任何过错, 但身为人奴, 没有任何人身权力和自由的小丫头, 只有一边讲出探风的实情, 另一边又求女主子替自己遮掩说实话带来的另一方的惩罚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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