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五 )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又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确认行为人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行为 。
这类犯罪的特征;1,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2占有行为是非法的,3都是故意犯罪,4,它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 它本身是诈骗罪犯罪构成,客观上是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使用的方法是诈骗,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这也是它与诈骗罪的区别 。
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罪 。
诈骗+占有=诈骗罪 。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3,以牟利为目的
4,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5,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6,以营利为目的
7,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8,以出卖为目的 。
Du知道君 这是个一点法不懂的人,在网上抄不懂法的人写文章,你百度想干么什么啊?
怎么还搞出来第三者,胡说八道啊?“他人”是排除自已的意思,他人包括财物所有权人、持有人、保管人等一切占有权权的人 。 我给大学教授就这样讲课的 。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求解 1,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恶意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 。
2,在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认定:
(1)行为人的资产状况 。 以行为人在集资时和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进行比对,以分析其在集资时是否“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 。
(2)行为人的集资缘由,是否有真实合法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 。
(3)行为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集资款项是否主要用于了集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 。
(4)项目的预期盈利,是否能够或可能支付所承诺的投资回报 。 如果在承诺期内成本与收益差别巨大的,可以断定行为人一开始就不可能通过收益和收益预期来回应集资本息,可以推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
3,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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