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形应当终结执行( 四 )
从上述终结执行的原因 , 我们可以看出 , 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 , 是因为债权人的利益 , 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已得到满足 , 其债权已实现 。 同时 , 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 强制执行的目的也已经达到 , 强制执行程序则自然结束 。 依据债权理论 , 债的消灭一经发生 , 则自原因发生之时 , 债的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 , 并不须当事人主张 。 [1]故而 , 强制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是法律程序的当然完结 , 执行法院无需制作终结裁定 , 只要由执行法院出具执行完毕或债权实现的确认文书并附卷即可 。
三、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
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 ,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虽尚未全部得到实现 , 但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 , 使执行程序不必要或不可继续进行 , 而依法结束整个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 , 都属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 。 执行终结中的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终局性地不再继续进行 , 是一个执行程序的整体结束 。 程序终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决定的 , 不是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 , 因而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 。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 程序终结的情形 , 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
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强制执行程序 , 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 也依当事人的申请撤回而结束 。 撤回执行申请与放弃权利撤销执行申请 , 都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 执行法院应予尊重 。 所不同的是 , 撤销执行申请 , 是权利人抛弃自己的实体权利 , 致执行程序实体终结;而撤回执行申请 , 权利人抛弃的仅是该次执行程序性权利 , 结束的也是只是本次执行程序 , 其实体权利和强制执行请求权并未消灭 。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以书记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 口头表示撤回申请的 , 应记入笔录附卷 。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权利人享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是基于其与义务人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 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 具有人身专属性 , 不能转让 , 也不能继承 。 因此 , 享有追索“三费”权利的权利人死亡后 , 其专属享有该项民事权利亦随之消灭 , 被执行人无需再对任何他人继续履行该项特定义务 , 人民法院因而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
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 没有继承人的 。 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 除该项权利是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之外 , 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 , 其享有的权利可由其继承人行使 , 其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执行人 。 但是权利人死亡 , 没有继承人的 , 其权利则无人承受 , 被执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义务的对象 。 此时 , 执行已成为不必要 , 人民法院应依法终结执行 。
4、作为权利人的法人终止后 , 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 这类案件也因无接受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 , 而依法终结执行 。 随着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健全 , 这类情况最终将不会存在 。
(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依照法律规定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 , 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 或者由其义务承担人作为被执行人来履行义务 。 但是 , 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即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时 , 执行程序则无法继续进行 , 执行法院应及时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遗产” , 包括没有现实存在的财产 , 也包括没有将来可取得的财产和第三人的债权 , 否则 , 应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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