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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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事和人订立颁布普遍性规则的一种行为 ,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之后 , 结果会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 , 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一 , 羁束性的行为;二 , 自由裁量行为;三 , 要式行政行为;四 , 不要式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立法行为 , 主要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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