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假可以请多久,四十年前的工伤现在怎么处理


员工因公受伤后工伤假究竟可以休多久?和员工工龄等因素有没有关系?工伤假有几天 , 具体要看工伤的情况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 停发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时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带薪休假?工伤没有规定医疗期 , 医疗期只跟工作年限有关 , 如果医疗期到期了仍不能参加工作的 , 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 不同的劳动能力级别是有不同工伤赔付 , 没有假期 , 具体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 ,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 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 终止劳动关系 ,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 保留劳动关系 , 退出工作岗位 ,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假可以请多久,四十年前的工伤现在怎么处理】(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 停发伤残津贴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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