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保护动物法则

【古代保护动物法则】
在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 , 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 。周代设地官 , 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 , 地位非常重要 。他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 。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 , 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 , 及员工的数目编制 。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 , 其职责也很明确 。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 , 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 。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 , 由“迹人”设立界限、禁令 , 派人守护 。凡田猎者都必须听从“迹人”的命令 。规定禁止捕杀幼兽 , 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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