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管理制度
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大力发展养殖生产,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为国家提供积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一)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必须对现有水产养殖场继续进行整顿,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立足自力更生,挖掘内部潜力 。通过挖潜、革新、改造,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 。对于产量高,提供商品多,消耗低,利润大的企业,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资源不可靠,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场,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国营鱼种场生产的鱼种过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
(二)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
2.对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
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
(三)水产养殖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 。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 。部分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 。
同时还应当留有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 。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
实行财务包干的国营水产养殖场,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
(四)水产养殖场以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
(五)水产养殖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六)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应通过整顿,确定其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任务,纳入国家预算 。今后建立新场,必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否则,财政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
预算外亏损的场,在未扭转之前,一律不准纳入国家预算,银行也不予贷款 。
(七)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 。场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全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 。设有分场的水产养殖场,如分场作为场部的派出机构,也可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 。生产队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作简易核算 。
二、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
(八)国营水产养殖场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
财务计划包括:产品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
(九)水产养殖场的财务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场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计真编制 。
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其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据以进行拨款和缴款,并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
水产养殖场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应向开户银行编报年度信贷计划,提出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的超定额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
(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年度财务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审批下达,并抄致同级银行 。
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水产养殖场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
(十一)水产养殖场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报)同级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水产总局 。
三、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的特点划分管理 。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
各种产畜和役畜,一律作流动资产管理;中小型网具和竹木结构的拦鱼设备,无论价值大小,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新建场的鲍鱼礁、牡蛎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建成后一次核销;扩大养殖面积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场地(埕地)补充的投石,一律由当年生产费用开支 。由基本建设投资建成的鱼池,一律作固定资产管理 。
有的设备,名称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水产、财政部门制订 。
(十三)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包括不提折旧的鱼池、堤坝等),必须建立固产资产明细帐,逐项登记入帐 。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用基本建设投资完成的滩涂平整、设礁、投石等工程,在工程完成验收后,一次核销,不列作固定资产 。但应将使用面积登记备查 。
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对外出借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应适当收取租金,并负担借用期间的修理费用 。
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无偿移交外,一律应当有偿调拨,作价收款 。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
(十四)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除鱼池、堤坝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一般在年末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一次 。有些场情况特殊,也可按季或按月提取 。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方法分期摊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提取办法,一般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 。综合折旧率由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照提折旧、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 。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应当建立维护、检修、保养制度,保证国家财产完整无损 。鱼池要定期进行清塘、加固、整修,保证堤埂良好,水量充足 。
四、流动资金管理
(十六)水产养殖场应当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 。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材料储备定额,有计划地采购物资,严禁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
2.及时销售产品,结算货款 。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赊销、预付 。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严禁把流动资金挪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
4.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定额应当按照正常生产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三个环节的最低需要核定 。
(1)种子、饲料、饵料、修理用备件、各种渔需物资等储备资金,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待摊费用,分别按上年四个季度平均余额,剔除不合理库存核定 。如果计划年度生产规模扩大,储备资金定额应适当增加,计划年度生产规模缩小,适当减少储备资金定额 。
(2)生产资金按合理投入生产费用的在产品系数和在产品生产周期核定 。
(3)各种水产品鲜品应当随捕随售,一律不核产成品资金 。加工干品按全年加工品成本总额10%至15%核定 。
5.加强现金管理 。总场、分场的库存现金和生产队的备用金,不准超过与银行商定的限额 。一切支出都应当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 。严禁坐支流用,以借据顶替现金 。
(十七)国营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来源,除原有财政拨款外,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 。
对于银行贷给的流动资金,要严格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遵守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